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葉子豪
被 告 葉振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簡字第4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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