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簡附民,465,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葉子豪
被 告 葉振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簡字第4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