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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74號
被 告 余劉美美
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應行送達之刑事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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