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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442、15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泓儒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泓儒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黃泓儒於本院審判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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