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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銘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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