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訴,429,201906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寬宥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施枃鋕


盧泰吉


汪俊成



李緯綸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824號、107 年度偵字第11361 號、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寬宥、施枃鋕、盧泰吉、汪俊成、李緯綸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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