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訴,502,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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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良


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312號、107年度偵字第9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俊良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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