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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丁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473號、第5926號、第9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丁全因詐欺案件,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同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尚另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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