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訴,781,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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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銀秀英




義務辯護人 王佑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銀秀英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銀秀英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 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妨害公務執行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所涉殺人未遂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常有逃亡之可能性,故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犯罪情節復具有暴力性,影響社會安全,故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107年10月25日起羈押,復於 108年1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述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8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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