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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清
指定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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