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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榳佑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被 告 林韋豐
陳愷昌
鄭博仁
何逸聖
李繕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026號、107年度偵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顏榳佑、林韋豐、陳愷昌、鄭博仁、何逸聖、李繕志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榳佑、林韋豐、陳愷昌、鄭博仁、何逸聖、李繕志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顏榳佑、林韋豐、陳愷昌、鄭博仁、何逸聖、李繕志於本院審判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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