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仲堯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趙恒逸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陳濬旋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被 告 劉哲安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被 告 顏如松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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