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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連玉
郭淑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連玉、郭淑慧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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