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金重訴,2,2020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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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德謙
(已歿)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594 號、第14014 號、第15966 號、第20073 號、第20311號、第21711 號、107 年度偵字第5243號、第5244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德謙業於民國108 年10月27日死亡,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以107 年度偵字第2539號移送併辦,然被告戴德謙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如上,已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志祐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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