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附民,357,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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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陳昱安
被 告 楊炳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18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楊炳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8 時40分許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旁,以不詳方式竊得陳昱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 部。

嗣警方於同年7 月29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鳳德路與鳳陽路路口尋獲,因而請求判命被告損害賠償。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起訴被告竊盜一案(107 年度易字第318 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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