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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陳坤樹
許素卿
林雅玲
林家榛
陳玉如
趙玉蕋
邱松金
陳盈誌(兼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素珍
原 告 王慧鈴(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雯(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朱毅展(即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莊世皇
駱文豪
陳宏志
謝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陳盈誌及王慧鈴、王雅雯、朱毅展為原告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告陳玲雅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死亡,繼承人為原告陳盈誌、王慧鈴、王雅雯、朱毅展(下稱陳盈誌等四人),有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110 年3 月17日高市鼓戶字第11070137200 號函所附戶籍資料(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7 號卷頁261 至270 )、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 年5 月19日高少家美家司勵108 年度司繼字第468 號公告、通知、戶籍資料可佐(同上卷頁253 、287 至293 ),本件訴訟自應由陳盈誌等四人為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而陳盈誌等四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盈誌等四人為陳玲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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