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附民,456,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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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56號
原 告 李宛諭
被 告 陳修安


李敏隆



許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李宛諭(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98)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主張非刑事被告之許雅雯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人。
本院認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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