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附民,676,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76號
原 告 黃世輝
被 告 呂林姿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7年度易字第4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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