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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9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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