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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字第2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英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3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八月七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20 號「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洪英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原案號: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20 號),由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7 日裁定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余承忠嗣後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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