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交簡上,260,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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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生


輔 佐 人 陳旭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之第18行、二之第1行關於「陳欽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清賢」。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之第18行、二之第1行,關於告訴人「陳清賢」之姓名誤載為「陳欽賢」,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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