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吳哲維
被 告 毛文才
澄清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24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