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交簡附民,217,202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陳黃忖
被 告 林宛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3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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