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交訴,17,2019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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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泰



選任辯護人 蔡豐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所載「車牌號碼000-000號」,均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記載,對照卷證資料,顯然係「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誤載,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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