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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意豐
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7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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