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交附民,106,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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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吳啟東
法定代理人 吳加文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法扶)
被 告 李萬春
被 告 安邦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被 告 黃相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0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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