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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黃胤誠
法定代理人 黃邱惠恩
黃金振
被 告 吳炳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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