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侵附民,25,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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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0000-000000Z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8 年度侵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0000甲000000Z於本案繫屬後,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死亡,未及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刑事案件業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8 年度侵訴字第28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葉逸如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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