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原易,5,2019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易字第5號
108年度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宗



被 告 余家賢



被 告 張文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被 告 黃琮勝




被 告 黃榮俊



上列被告因贓物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建宗、余家賢、張文威、黃琮勝、黃榮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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