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單禁沒,204,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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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1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貳零參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後淨重為0.203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為警搜索扣得之白色粉末1 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3 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16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2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又檢察官將上開扣案海洛因1 包移送被告所涉販賣、轉讓毒品案件提起公訴,迭經本院以107 年訴字第21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惟認定上開海洛因1 包係被告另涉施用毒品罪之扣案物而未諭知沒收銷燬;

另被告於同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則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6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是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 包,既係違禁物,且其包裝袋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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