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單禁沒,211,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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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標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永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海洛因3 包及殘留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5 個,因俱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另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鏟管3 支、空夾鏈袋2 包及電子磅秤1 台,俱為被告所有供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永標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因其業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426、2701、5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予認定。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粉末3 包經鑑驗後,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5 月2 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9140 號鑑定書(見108 年度偵字第5394號卷第69頁)存卷可參,足認俱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內皆含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認應視同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殘渣袋5 個,聲請書亦併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云云,惟上開扣案物並無檢驗報告證明其上殘留毒品成份,則上開殘渣袋顯非違禁物甚明,本院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然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870568400 號卷第7 至8 頁,下稱警卷),是上開扣案殘渣袋5 個,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㈣另外,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鏟管2支、空夾鏈袋2包及電子磅秤1台,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鏟管是我要施用海洛因的工具、夾鏈袋是之前買的,準備包裝海洛因自己要施用、電子磅秤是我向他人購買海洛因秤重量是否足夠(警卷第8頁)等語明確,是上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聲請意旨雖誤認上開扣案物為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供分裝、秤重所用之物,但於其聲請本旨並無影響,其就此等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綜上,上開扣案物依前開說明既均得單獨宣告沒收,認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
┌─┬───────┬───────┬─────────────┐
│編│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數量/驗後淨重             │
│號│              │              │                          │
├─┼───────┼───────┼─────────────┤
│一│白色粉末      │海洛因        │3 包(合計驗後淨重為0.18公│
│  │              │              │克,均含包裝袋)          │
├─┼───────┼───────┼─────────────┤
│二│殘渣袋        │              │5個                       │
├─┼───────┼───────┼─────────────┤
│三│鏟管          │              │3支                       │
├─┼───────┼───────┼─────────────┤
│四│空夾鏈袋      │              │2包                       │
├─┼───────┼───────┼─────────────┤
│五│電子磅秤      │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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