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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驗後淨重壹點壹肆公克,均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肆貳貳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明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3 包(合計驗後淨重為1.14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後淨重為0.422 公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矯正簡表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米黃色粉末2 包、白色粉末1 包及白色結晶1 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5 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1630 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5 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68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2220號卷第27、30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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