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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號,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政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 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認被告未經許可寄藏具有殺傷力手槍之犯行,與前案(即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861 號判決駁回確定)所處罰之犯罪行為,核屬同一案件,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11月23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215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
而上開扣案之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 個),經鑑驗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見偵卷第61至64頁)存卷可參,是上開改造手槍1 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為同條例第5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
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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