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單聲沒,199,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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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思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思柔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藥事法一案,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3 年度速偵字第79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嗣並供其持以在網路上販賣之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12月3 日藥商、化妝品商抽查記錄表、臉書網頁列印資料及蒐證現場照片等件(見警卷第10至15頁、第19至21頁、第25至27頁、第35頁)在卷可稽,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
┌──┬────────────┬────┐
│編號│       品 名            │數量    │
├──┼────────────┼────┤
│一  │KOWA止癢液(50ML)      │9 瓶    │
├──┼────────────┼────┤
│二  │KOWA止癢液(30ML)      │1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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