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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德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扇子拾參件及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扇子拾柒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曲德龍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哆啦A 夢商標扇子13件及仿冒Hello Kitty 商標扇子17件,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 年度偵字第1966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扇子合計30件,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 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見警卷第13至14頁、第17頁、106 年度偵字第19668 號卷第37頁、第39至4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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