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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佑軒
上列被告顏佑軒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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