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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登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八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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