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審交易,658,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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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中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中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廖中豪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108 年6 月29日,應予更正)8 時許,在高雄市橋頭區橋頭糖廠飲用啤酒後,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220 巷口,因不勝酒力,不慎與羅小容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羅小容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臉部挫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18時3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廖中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9、35、39頁),核與證人羅小容於警詢時證述(見警卷第20至23頁)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案件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各1 份、現場照片22張(見警卷第17、24至33、36至43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刑之加重事由: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嘉交簡字第69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7 年2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前已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前案記錄,對此類犯罪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之處,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刑罰裁量:爰審酌歷來政府廣加宣傳酒駕行為應予嚴懲之高度共識,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竟無視於此,仍執意於飲用酒類後,為圖一己之便,騎乘機車上路,並與他車發生碰撞,肇事致生實害,已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實不足採;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已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自陳高職肆業,從事鷹架工,月薪新臺幣3 萬多元,未婚,沒有小孩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暨考量起訴意旨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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