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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寮春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寮春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公共危險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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