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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宏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宏恩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宏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認其中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另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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