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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俊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三日就被告趙俊哲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8年9月3日裁定就被告趙俊哲被訴涉犯肇事逃逸罪及過失傷害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茲因本案就被告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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