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審交附民,432,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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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2號
原 告 洪素真
被 告 陳麗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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