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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侵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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