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審易,1433,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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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韋翔



選任辯護人 吳晉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並定民國108年10月1日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9月26日和解成立,告訴人欲撤回告訴,此有被告辯護人於108年9月27日具狀之刑事聲請狀暨和解書在卷可稽,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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