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審易,1645,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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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嵐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764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2497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嵐青與告訴人潘美互不認識,兩人均為臉書不公開社團「大陸人在台灣─情牽兩岸」之社團成員(該社團成員有2 萬餘人,多為陸籍),緣兩人與社團其他成員討論小孩監護權時,因意見分歧而生齟齬,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在臉書上以「周嵐青」之暱稱,在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閱覽之上開臉書社團留言中,對網路暱稱「潘蕙」且附有個人照之告訴人辱罵「SB」(大陸地區網路用語,即傻B 之意),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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