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