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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秉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秉坤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李秉坤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入住「南投縣私立佳尚好 長期照顧中心」時,全身癱瘓不能言語,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和平分局通緝(協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資料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49-89頁)。
㈡經本院函查被告近況,上開照顧中心函覆以:病患目前雙 側肢體乏力,鼻胃管灌食,理解與表達能力功能下降,無 法溝通等情,有該中心109年5月29日函暨被告之衛生福利 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佑民醫院轉診單及相關病歷資料 在卷可參(本院卷127-141頁)。
㈢依上開資料足認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應依首揭規定, 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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