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審訴,1390,2020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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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秉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李秉坤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不能到庭,而依同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惟查被告已於109年8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原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揆之上開規定,本件應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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