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隆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26行「於10『7 』年1 月29日」之記載均更正為「於10『8 』年1 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6行「於10『7 』年1 月29日」之記載顯然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於10『8 』年1 月29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