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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11號
原 告 鐘秋峯
被 告 林永祥
陳瑨恩
温國廷
朱紹豪
蘇湘婷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蘇錫琳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1843號、109 年度審易緝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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