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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任
黃佩瑜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432、第2433號、第2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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