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易,195,2020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任


黃佩瑜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432、第2433號、第2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